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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成股份: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0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或事件。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和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派驻控股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六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预报和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拟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事项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2、接受劳务等;

3、出售产品、商品等;

4、提供劳务等;

5、工程承包等;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除提供担保外的重大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和关联交易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六)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上报。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十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二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该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各分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各分子公司涉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各分子公司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各分子公司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分子公司、该部门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及时完成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凡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的人员为公司信息知情者,应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如业务需要,确需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应与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一致,并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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