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事件发生日前三天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第十一条 经审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公司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申请时间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 是 □ 否 |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签订书面保密承诺 | □ 是 □ 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 | □ | ||
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