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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成股份: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第二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之一的,相关监事应当离职,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

(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二)监督公司重大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十三)监督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社会声誉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挂号邮寄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在签字确认后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发

言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和报告权等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认为需要修改。

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议事规则之前,若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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