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审议后,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审核后,我们认为: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可以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以及具体的归属数量。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孟红、田文广、李文涛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