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按照执行时间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与公司有关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示和披露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二)新旧衔接
解释第15号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对2020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2020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追溯调整了2020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942,518,787.33元、其他应付款942,518,787.33元。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项目 | 母公司报表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影响额 |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693,207,793.76 | 1,635,726,581.09 | 942,518,787.33 |
流动资产合计 | 4,475,376,894.42 | 5,417,895,681.75 | 942,518,787.33 |
资产总计 | 11,897,921,144.78 | 12,840,439,932.11 | 942,518,787.33 |
流动负债: | |||
其他应付款 | 570,991,824.95 | 1,513,510,612.28 | 942,518,787.33 |
流动负债合计 | 4,871,424,238.07 | 5,813,943,025.40 | 942,518,787.33 |
负债合计 | 7,142,557,482.50 | 8,085,076,269.83 | 942,518,787.33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1,897,921,144.78 | 12,840,439,932.11 | 942,518,787.33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等文件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