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公司2022年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新开 、张松柏、吴海鹏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