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证券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亦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前述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相关部门、
单位负责人,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
(三)董事会负责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收集并妥善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第六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报送上交所。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单位应按照第六条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登记表》,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前述各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正川股份 公司代码:603976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公司简称:正川股份 公司代码:603976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