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披露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列举需要披露的主要重大事项以及应当履行的程序,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见《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二、应披露的交易以及应履行的程序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上市规则》第6.1.9条、第6.1.10
条规定以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递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照《上市规则》的要求: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上市规则》第6.1.9条、第6.1.10条规定以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
易:
(一)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应履行的程序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外,还需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以及任何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上市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上市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案件
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
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第二十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 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该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变更登记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股东委托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在获悉相关事实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判断本条上述事项是否为“重大”、“大额”、“主要”时,若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涉及金额是否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预计产生的对净利润的影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标准进行判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
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例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