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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1、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公司按照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

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3、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4、2021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务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

无影响。

2、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本公司将2020年度销售运费及仓储费的列报予以追溯更正,自“销售费用”项目重分类至“营业成本”项目。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调整影响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调整前金额变更影响金额调整后金额
合并利润表
营业成本646,005,071.969,050,700.27655,055,772.23
销售费用12,837,237.85-9,050,700.273,786,537.58
母公司利润表
营业成本654,157,980.379,050,700.27663,208,680.64
销售费用12,827,737.85-9,050,700.273,777,037.58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构成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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