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陈三联
本人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在2021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自2017年8月7日起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2017年8月24日经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年8月29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2020年9月14日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1年度,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共召开了11次会议,其中以现场方式会议2次,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9次,所有董事会会议本人均按通知要求进行参加。本人认真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与建设性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 2021年各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2021年度本人对公司11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21年度,本人还列席了公司召开的部分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提交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并在认真了解并审查董事会审议各项议案情况的基础上,本人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年1月23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本人就会审议的《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确定2021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担保事项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的互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开展2021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已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关于开展2021年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开展2021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制定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操作程序,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交易主要是规避原料及产品价格波
动风险,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作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经营效益,降低生产运营风险。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此项关联交易系公司向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计划的需要,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控股股东的实际融资成本,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就会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年3月17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就会审议的《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事项合法合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调整。
(三)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年4月1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合法,充分征求了员工的意见,不存在损害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年4月19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经过对公司情况的了解和资料查询,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并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不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0.72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1.28亿元。鉴于公司2020年实际经营情况,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提出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在重大方面能够较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
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意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就会审议的《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就会审议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说明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会计政策变更所进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的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2020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就会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评估,我们认为:通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评估,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公司审慎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专业水平,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就会审议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事项时,遵守了公平、公正原则,审批程序合规,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提升公司产业规模生产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就会审议的《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资金,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用于开展票据池业务,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就会审议的《关于对外扶贫捐赠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对外扶贫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有利于提升当地教育质量,促进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司本次对外扶贫捐赠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扶贫捐赠事项。
(五)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年5月31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就会审议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就会审议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1年5月)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制订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1年5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就会审议的《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110万吨新型环保差别化纤维项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投资建设年产110万吨新型环保差别化纤维项目有利于公司一体化战略发展,有利于国家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推动中国纤维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司聚酯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公司聚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竞争力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增加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公司董事会针对本次项目投资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六)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年6月28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海南嘉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次交易价格双方协商充分,且以被转让公司的报表数据为基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1,000万元向海南嘉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七)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年8月24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经过对公司情况的了解和资料查询,对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并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宁波恒逸实业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恒逸实业国际有限公司、恒逸实业(文莱)有限公司、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参股的其他单位、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不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47,9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0%。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993,035.11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1.37%。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就会审议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就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内容调整有利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修订《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就会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年10月27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新增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就会审议的《关于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07,800万元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就会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九)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年12月8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关于对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项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将进一步充实逸盛新材料的资本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逸盛新材料的资本结构并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拓展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增资由逸盛新材料各股东按照现时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共同增资,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实施本次对逸盛新材料的增资事项。
就会审议的《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项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将进一步充实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逸盛”)的资本金,有利于优化海南逸盛的资产负债结构并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本次增资由海南逸盛各股东按照现时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共同增资,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同意实施本次对海南逸盛的增资事项。就会审议的《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新增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年12月30日,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会审议的《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新增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1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2021年本人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了解,不定期听取公司高管对公司经营状况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并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关注行业形势以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时提示风险,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为切实加强对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充分认识和理解相关内容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方面的内容。
四、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五、公司落实意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凭借自身所长,就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及建议,通过观察及核实,我欣喜地看到,公司总经理及其领导班子对这些意见及建议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及采纳,并落实到了具体的工作之中。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更好的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陈三联
电子邮箱:sanlch@163.com
独立董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