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在全面了解议案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增资将进一步充实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璟昕”)的资本金,有利于优化杭州璟昕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增资由杭州璟昕各股东按照现时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共同增资,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提升公司产业规模生产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暨2021年度董事会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三联: 杨柳勇:
杨柏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