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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2年4月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或“上市公司”)
英文名称Allmed Medical Products Co.,Ltd
证券代码002950.SZ
总股本633,265,407股
注册地址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1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8号田厦金牛广场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崔金海
实际控制人崔金海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3月1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99号)同意,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00万股已于2019年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422,176,93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8,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4,176,938股。以上新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0078号验资报告。

奥美医疗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3月11日(首发上市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持续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奥美医疗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奥美医疗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奥美医疗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四)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六)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七)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八)认真审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九)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上市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8,069.69万元。

就此事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出具《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0665号),中信证券就此事项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上市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奥美医疗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奥美医疗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张 迪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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