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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华海药业已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海药业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浙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王一鸣、罗军
联系电话0571-87902735、0571-87902576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华
成立时间2001年2月28日
注册资本1,491,756,082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汛桥
办公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汛桥
邮政编码317024
联系电话0576-85991096
传真号码0576-85016010
互联网网址www.huahaipharm.com
电子邮箱600521@huahaipharm.com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华海药业、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华海药业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华海药业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华海药业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海药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一鸣 罗 军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程景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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