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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发展的客观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预案后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增强和提高规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改善公司治理环境,使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得到有效运行,达到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同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是真实、完整的。

三、公司董事会换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我们同意李宏先生、陈保华先生、祝永华先生、郭斯嘉先生、单伟光先生、苏严

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李昕先生、王学恭先生、辛金国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等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并同意将本次回购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4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439.7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的授信及提供的相应担保合法可行,有助于公司高效筹集资金,切实提高经营效率,有利于满足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该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等外汇避险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避险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是公司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而采取的措施,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等外汇避险业务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该业务。

八、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公司年度董事会召开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较好的完成公司2021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要求。

2、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确定的审计费用的确认方法是合理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

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会议决议的形成合法有效。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玉民、曾苏、辛金国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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