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为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尚未向投资者予以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管理”,为公司对上述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与过程。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指“及时”,一般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拟披露信息相关的资料收集和公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 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方。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无法确定某项信息是否需要披露时,应当征询交易所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且提交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应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立案调查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营业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已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依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并遵循下列规

定:

(一)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1、董事长;2、董事会秘书; 3、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和总裁;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二)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是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该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四)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专设机构及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管理部咨询。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证券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责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并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联系股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会议, 及时知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决策, 获得并汇集有关信息资料, 向董事会统一报告, 对于依据本制度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协调和组织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有关财务、生产经营、投资、重大人事变动等的宣传和报道时, 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对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报送。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 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督促及监督相关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义务。当公司未公开的信息出现泄露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负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完成有关会议报告内容的编制,并保证相关部分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传递及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法律、法规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的专设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的披露,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及分子公司法人治理、“三会”等工作,以及公司及子公司的股权管理等。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管理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及控、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负责组织、参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或与证券分析师沟通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证券管理部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与传真联系通畅。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和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

(二)涉及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与需持续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证券管理部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涉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信息的传递、审批程序:

(一)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各部门及子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责任人签字后负责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报送,并由工作人员签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二)证券管理部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制作,签发公告,如需要停牌, 提前向交易所递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和完善;

(六)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通道及指定的媒体对外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组织编制并完成草案,并由公司证券管理

部负责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公司董事在审阅后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定期报告中涉及到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所应要求提供的涉及日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进展等内容, 由公司证券管理部通知到责任者,由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要求完成草案并交由证券管理部,并保证所编写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为联络人,由责任人或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向证券管理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或告知其相关事项,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经严格履行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的质询后,董事会秘书立即就相关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如相关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提供与应披露的信息相关的资料,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经严格履行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防止提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接受投资者调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或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公司人员接待股东、证券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或媒体来访,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

在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可能涉及公司未披露的相关信息时, 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遇依据本制度有不适宜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在接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对于经常识性判断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的问题均不得回答;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 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公司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应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防止向其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判断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有关的传闻,出现与公司实际不符的情况时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供传播证据。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应在前述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交易所相关披露要求编写澄清公告。公司认为传闻存在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的, 应在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相关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证券管理部按照本章的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进行信息问询。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证券管理部的工作,在证券管理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六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管理部的信息问询工作。第六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管理部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管理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超过公司证券管理部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管理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应在书面答复意见函上签章, 书面答复意见应送交公司证券管理部保存。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书面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六十七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管理部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保证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对外信息披露中遵守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公司内部的程序对该责任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薪、降职、解除职务等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存在前款规定的违规情形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时,公司监事会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管理部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交由证券管理部保管。

公司监事会档案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授权公司证券管理部保管。

第七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等主管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资料交由证券管理部存档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七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