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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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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内幕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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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确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因素,需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单位或内幕知情人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预算、决算、经济运行分析等信息;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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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股权激励等信息;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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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筹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及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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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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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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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述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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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附件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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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业务类型 | ||||||||||||||
报送日期(YYYY-MM-DD) | ||||||||||||||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 ||||||||||||||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 ||||||||||||||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YYYY-MM-DD)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YYYY-MM-DD)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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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