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

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问询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申报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需要依法披露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办理。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变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自然年可转让的股份额度,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因上述违规操作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将进行核实,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拟定的减持计划告知公司证券管

理部,由其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公告内容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还应遵循相关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买卖股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依法报告证券监管部门,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表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

内容备注
股份变动人姓名
董监高姓名
职务
变动人与董监高关系
A股股东账户
买卖日期
原持股数量
本次预计买卖日期
本次预计买卖股数
申请日期

申报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表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内容备注
股份变动人姓名
董监高姓名
职务
变动人与董监高关系
A股股东账户
买卖日期
买卖价格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
申报人姓名
申请日期

申报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