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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第四条 监事会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协助人员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人数。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节 监事会议事审议程序和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主席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以上。

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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