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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11月)
公告日期:2011-11-24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WEIHAI HUADONG AUTOMATION CO., LTD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
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
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及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
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泄露,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应立即通知公司证券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文件。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将依法收
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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