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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为本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提高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接受公司监事会的委托,对公司相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及时提供审计材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应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优先顺序。其中审计重要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应当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7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

请抽调公司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观公正。

(六)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七)内部审计部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八)被内部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送达被内部审计部门,并限期执行;

(九)对被内部审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具体实施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确定是否为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

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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