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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则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 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计部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有权行使其职权。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责任形式可以单独或一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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