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解释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14号、解释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14号、解释15号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