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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川股份: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关于正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简称正川股份
保荐代表人奚一宇、王佳伟上市公司代码603976
报告年度2021年报告日期2022年4月25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5万张,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40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6,971,226.4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8,028,773.5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7日全部到位,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2021〕8-10号《验资报告》审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正川股份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与正川股份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2021年11月1日至11月4日对正川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正川股份未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正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正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正川股份执行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正川股份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正川股份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正川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正川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1年3月,上市公司、董事长邓勇、时任董事会秘书费世平因信息披露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通报批评,保荐代表人已就相关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再次培训。除此之外,正川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正川股份及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14、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正川股份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正川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2021年11月1日至11月4日对正川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17、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正川股份未发生该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正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过程中对于正川股份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对外担保公告等。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正川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4、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正川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正川股份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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