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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22-029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胡春晖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上午9:

15至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192,033,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4,829,4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83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7,204,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2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7,258,2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7,204,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22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建年300万吨锂矿采选及年产2万吨锂盐项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46,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5%;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0,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59%;反对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5%;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5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宜丰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项目合同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82,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2%;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6,8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8%;反对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在宜丰投资项目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942,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6%;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67,2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63%;反对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童、杨丽薇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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