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工程项目开立保函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委托担保公司作为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公司对此提供反担保,属于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另外,公司承接所涉项目之初,已从工程成本、施工过程管理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公司具备履约的基础及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反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工程项目开立保函提供反担保的事宜。
二、《关于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暨接受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600万元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展期期限1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介平先生及其夫人、李介平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瑞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李冬阳先生及其夫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瑞和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和恒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深圳航空大酒店、全资孙公司瑞信新能源(信丰)有限公司为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600万元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担保措施。具体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上述事项有利于保证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本次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暨接受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刚 赵庆祥
朱厚佳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