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相关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公司能有效控制相关风险,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为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水平、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
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公司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经审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安排,提出的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到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建设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调整募投项目建设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生产线设备采买及调试进度等因素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世明 娄 爽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