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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或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二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制度,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日常执行和控制职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发现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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