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对公司本次向朱凤廉女士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朱凤廉女士借款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能够缓解公司的财务压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交易实质上是朱凤廉女士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无须向朱凤廉女士支付借款利息,也无需提供任何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向朱凤廉女士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于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独立董事:汤海鹏独立董事:赵莉莉独立董事:聂织锦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