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年4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核心的经营、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对公司核心的内幕知情人建立长期备案管理办法,并签订相关保密承诺书;对于其他知悉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的内幕知情人,根据“一事一备”原则,按照事项逐一登记。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人员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且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第十一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单位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管理办法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若出现第十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六条 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臵相关收益,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一:
深圳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 /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深圳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