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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所属的地方分公司、境内外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内控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

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及评估。

第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及专业资格。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公司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

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管理的各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接受委托,对重要参股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六)协助公司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司所属单位接受外部审计或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应主动向内审部报告有关情况;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三)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四)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五)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审部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和上级审计机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十七条 内审部根据审计项目安排,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另以专项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内审部审核,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送至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内审部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项目完成后,内审部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部,内审部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提请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加强与公司内部纪检、巡察、人事、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提交公司管理层,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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