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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详见附表1)。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附表1: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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