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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青海春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公司2022-008号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条款拟修改条款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相应调整后续条款的序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维持公司股票上市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

司做出书面报告。

司做出书面报告。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未经或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均视为无效担保,股东、公司或董事会可依法追偿责任人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本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对未经或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均视为无效担保,股东、公司或董事会可依法追偿责任人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新增(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删除(五)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该关联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关联股东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删除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以及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则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长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上届监事会主席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以及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则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长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上届监事会主席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四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其实删除第八十四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其实施细则如下:

施细则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出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把上述所有的投票权

都集中在某一位董事候选人身上,只选举一人;亦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到数个董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由所得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该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由高到

低依序决定能否当选为董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应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的选举也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按照前款董事选举执行。董事与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

施细则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出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把上述所有的投票权都集中在某一位董事候选人身上,只选举一人;亦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到数个董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由所得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该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由高到低依序决定能否当选为董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应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的选举也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按照前款董事选举执行。董事与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一)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出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把上述所有的投票权都集中在某一位董事候选人身上,只选举一人;亦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到数个董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由所得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该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由高到低依序决定能否当选为董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应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的选举也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按照前款董事选举执行。董事与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就任之日起开始,至任期届满之日止。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至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九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删除(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司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四名,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四名,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删除(十七)任免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相应调整后续条款的序号。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权限。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净资产50%的范围内(含本数)行使下列职权: (一) 出售、收购资产; (二) 担保事项; (三) 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四) 长期股权投资、新建项目投资、技改项目投资。 在以上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可订立、签署和批准有关项目的合同和款项。超过上述权限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的,如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在以上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可订立、签署和批准有关项目的合同和款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在以上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可订立、签署和批准有关项目的合同和款项。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新增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无论财务资助金额大小,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三款规定。 并相应调整后续条款的序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 “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的资产,事后应及时将处理的原因、依据及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六) 经董事会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的20%或净资产40%的范围内(含本数)对资产进行出售、收购;担保事项;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长期股权投资、新建项目投资、技改项目投资等事项;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 重大资产减值和重大资产处置事前应及时将分析判断的原因、依据向董事会报告,事后应及时将处理的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六) 经董事会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的20%或净资产40%的范围内(含本数)对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对外捐赠、承包、租赁等)等事项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在董事会会议表决时均只享有一票的投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在表决与某一董事个人或该董事代表的法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无表决权,并应回避,且在计算出席董事会的法定人数时不应被计算在内。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在表决与某一董事个人或该董事代表的法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应回避表决,且在计算出席董事会的法定人数时不应被计算在内。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新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相应调整后续条款的序号。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公告。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一条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的媒体。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修改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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