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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水平,规范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明确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程序及对董事会的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子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第五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出报告,总经理必须保证向董事会报告事项的真实性。

第六条 总经理定期工作报告,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并在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会。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当期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报告期内资金运用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工作进展情况;

(七)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安排其他经理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期初预算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五)重大合同执行、变更、终止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以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人事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集团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七)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公司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九条 总经理应对公司董事长、董事及监事质询的具体问题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但有权拒绝董事长、董事及监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十条 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发展工作,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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