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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股东推荐,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

(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心胸广阔,善于协调董事会与出资人、董事会内部、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能够组织并发挥董事会集体领导作用;

(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廉洁奉公;

(七)熟悉并遵守国有企业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违反上述第六条规定委派、选举董事长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治理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

(二)确定董事会年度会议计划;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董事长工作协调会;

(三)确定董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董事长工作协调会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

(四)督促、检查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安排、协调督导董事会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经理层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

(五)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股东)汇报工作;及时向股东会(股东)、监事会提供信息,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组织制(修)订公司董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七)组织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拟定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负责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负责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董事的意见,并组织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九)根据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负责签署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聘任、解聘文件;代表董事会与总经理签署年度和任期经营责任书等有关文件;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十)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按规定对重大财务支出和资金事项进行审批。签署出资证明书、投资合同书及其它重大合同书、报表与重要文件、资料;

(十一)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十二)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事后须向董事会报告并确认;

(十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由公司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应监事会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问题。

第十四条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股东)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或空缺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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