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规定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 下简称“15 号解释”),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以上详细内容见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规定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 《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