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3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9.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672.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19,055.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616.9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运用方向 | 总投资金额(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5,000.00 | 35,000.00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5,000.00 | 25,000.00 |
3 | 营销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5,000.00 | 5,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000.00 | 12,000.00 |
合计 | 77,000.00 | 77,000.00 |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发挥子公司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深厚的技术储备,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奕瑞影像科技(海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海宁”)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除新增上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本次募集资金严格按照规定存储在董事会指定的专门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上述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 成立时间 | 主营业务 |
1 | 奕瑞海宁 | 浙江海宁 | 25,000万元 | 2020年11月25日 | 数字化X线探测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上述调整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变更前 实施主体 | 变更后 实施主体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国外 | 1、iRay Korea Limited(实施地点:韩国) | 1、iRay Korea Limited(实施地点:韩国) |
国内 | 1、奕瑞科技(实施地点:上海浦东) 2、奕瑞影像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实施地点:江苏太仓) 3、奕瑞影像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四川成都) | 1、奕瑞科技(实施地点:上海浦东) 2、奕瑞影像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实施地点:江苏太仓) 3、奕瑞影像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四川成都) 4、奕瑞海宁(实施地点:浙江海宁) |
四、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系基于该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奕瑞海宁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除新增上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奕瑞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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