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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为规范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报备文件

(一)《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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