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
目 录
1、 专项审计报告
2、 附表
委托单位: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单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系电话: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22〕15-24号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丽岛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丽岛新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丽岛新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证函〔2022〕3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审计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丽岛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证函〔2022〕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丽岛新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振伟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汤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表2
上市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资金占用方名称 |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21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 | 2021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 2021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有) | 2021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21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 | 占用形成原因 | 占用性质 |
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 非经营性占用 | |||||||||
非经营性占用 | ||||||||||
小计 | / | / | / | 0 | 0 | 0 | 0 | 0 | / | / |
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 非经营性占用 | |||||||||
非经营性占用 | ||||||||||
小计 | / | / | / | 0 | 0 | 0 | 0 | 0 | / | / |
总计 | / | / | / | 0 | 0 | 0 | 0 | 0 | / | / |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 资金往来方名称 | 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21年期初往来资金余额 | 2021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 2021年度往来资金的利息(如有) | 2021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21年期末往来资金余额 | 往来形成原因 | 往来性质 |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 经营性往来 | |||||||||
经营性往来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 非经营性往来 | |||||||||
非经营性往来 | ||||||||||
关联自然人 | 非经营性往来 | |||||||||
非经营性往来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非经营性往来 | |||||||||
非经营性往来 | ||||||||||
总计 | / | / | / | 0 | 0 | 0 | 0 | 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