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符合公司2022年度经营所需,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拟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相关材料的认真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事宜理由合理、充分。该关联交易事项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同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资格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满足了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瑛 赵永富 张 伟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