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推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及监督,维护股东权益,依据《会
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力合股份实行财务负责人推荐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推荐管理制度是指力合
股份向下属公司推荐财务负责人,依法定程序任命后参与下属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
控下属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财务负责人推荐管理制度的目的:切实加强力合股份对下属公司财务管
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下属公司预算编制及执行,规范下属公司财务管理行为和财务
信息的真实披露,确保下属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力合股份原则上向每一个下属公司推荐一名财务负责人。根据下属公司生产
经营和财务管理需要,被推荐的财务负责人担任下属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财务部经理(以下
统称: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力合股份负责财务负责人推荐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财务负责人
的推荐、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与下属公司共同负责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执行力合股份股权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力合股份资产安全;
(二)坚持原则,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和制度,遵守《会
计法》和各项会计准则,坚持会计原则,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
工作,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担任下属公司财务总监应具备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
职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某一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
少于五年;
(五)担任下属公司财务部经理应具备财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职
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某一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
于三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对曾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的;参与弄虚作假,
给曾所在工作单位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的;
(三)曾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自觉遵守下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
责任制,勤勉尽职为下属公司工作,代表力合股份履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同时接
受力合股份及下属公司的双重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任用、轮岗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任免程序: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力合股份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提名,经力
合股份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力合股份董事长决定;下属公司按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手续,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报力合股份行政人事部备案。
(二)实行工作例会制度,财务负责人按时参加由力合股份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业
务工作受力合股份财务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的指导和管理。
(三)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工资(包含岗位相关津贴等)、年度绩效考核薪酬及福利(国
家规定需缴纳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组成。
力合股份提出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和福利标准建议,经下属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放。
财务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下属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和力合股份的履职情况考核两部分
组成。下属公司每年对财务负责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力合股份对财务负责人进行履职情
况考核,考核结果分四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根据两项考核结果确定财务
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薪酬,由下属公司发放。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下属公司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力合股份推荐的财务负责人到岗后,下属公司不得再自行设置相同或相近的
岗位。
第十条 力合股份根据需要在不影响下属公司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适时安排财务负责人
在下属公司之间进行轮岗。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服从分配,任期届满及轮岗、免职或调离时,应及时办理
与下属公司的移交手续,服从力合股份的重新安排;需要审计的,由力合股份审计监察部
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力合股份受理对财务负责人的投诉及举报,经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权与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下属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下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及生产经营方面的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资本运作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下属公司重大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利润分
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负责审核、完善下属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财务管理方面规章
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有权调阅下属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
做出解释;
(五)有权拒绝支付违反国家法规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支出,保证下属公司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维护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业务,有权进行制止
或不予办理;对违反规定不纳入下属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收支业务,有权更正或强行进行
会计处理。
(六)有权对下属公司的专项事务提出审计建议;
(七)有权监督审查下属公司预算执行及经济合同的签订实施;
(八)下属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
滥用力合股份赋予的监管权力。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会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与下属公司负责人共
同对下属公司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根据国家的法规制度和力合股份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下属公司办理会计事务的
具体办法,并予以监督和检查;
(三)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下属公司发生的每一
笔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后由其总经理或董事长依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勤勉尽责,维护下属公司和力合股份权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在下属公司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下属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遵守力合股份及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下属公司应为财务负责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财务负责人对下属公
司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审议权,对妨碍、阻挠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下属公司及
个人,力合股份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联签制度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认真执行联签制度。本办法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下属公司的
所有经济业务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由财务负责人先行审核
后,再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下属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署意见之前审签,必要时可
征求力合股份财务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联签手续,导致下属公司资产严重流失及滥用职权
造成下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属公司与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程序履行联签,对下属公司违反程序未联签
事项,一经查实,下属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和有关工作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
失的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向力合股份定期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对存有疑
虑的业务工作,应及时向力合股份请示,求得帮助和支持;
(一)定期报告每季度一次。内容主要包括下属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披露事项;
对下属公司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的分析评价;下属公司遵守财务会计及相
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