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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诚精密: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及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五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次数,具体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建议而确定;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在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应在召开三日前,书面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事由或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人数应超过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主持人指定陈述议案人员;

监事会会议应对每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监事会所有议题充分讨论后,才能付诸表决,在进行表决之前,主持人应征询全体监事的意见;

监事会对要作出决议的事项一般应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分赞同、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对议案逐项逐次表决,并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论议题尚有疑点问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的保存期限由章程确定,章程没有规定期限的,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投票表决,也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和书面表决,在监事会召开之前提交给监事会主持人。

第十四条 监事缺席会议而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也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经理等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十九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安排实施,一般和具体事项由总经理直接安排实施。执行结果应向上级负责机构报告,并向监事会通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重新修订,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规则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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