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精密”、“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联诚精密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联诚精密内控相关制度、复核联诚精密信息披露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等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联诚精密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联诚精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诚精密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联诚精密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忠良 钱 伟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