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3月2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5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9人,代表股份276,268,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77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2.1652%。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64,358,2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07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785%。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股份11,909,9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99%,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1.3866%。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909,9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99%,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1.3866%。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王伟建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610,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9%;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610,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9%;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566,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0%;反对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610,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9%;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52,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4.4777%;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566,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0%;反对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610,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9%;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52,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777%;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对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61,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465%;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52,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777%;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0日,上海电气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包括直接持股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263,748,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34%,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610,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9%;
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52,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777%;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61,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465%;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5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52,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777%;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20日,上海电气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包括直接持股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263,748,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34%,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610,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9%;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52,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777%;反对6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566,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0%;反对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208,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074%;反对7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9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王伟建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