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实,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宁波长华长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1,950万元担保,已于2021年履行完毕。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和违规担保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2022年度,我们将继续监督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