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 |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机构代码: | 605018 |
保荐代表人: | 章龙平、柳以文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01号文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0,512.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88.0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58号《验资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31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1年5月31日,长华股份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长华股份聘请东吴证券担任其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终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自公司与东吴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东吴证券将承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806,35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67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759,999,198.5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26,232.4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972,966.1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9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0号《验资报告》。在2021年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査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1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
3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4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5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通过电话、微信和邮件等多种有效方式就公司规范运作的各个方面保持日常沟通,通过定期回访及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年度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果未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 |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在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等各个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形。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3 |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5 |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制定了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对公司进行了年度现场检查,检查过程由保荐代表人参与。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8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
19 |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3月31日,保荐机构发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东吴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龙平 柳以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