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1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详细了解了公司重大事项和经营管理状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范红枫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浙江省慈溪市司法局办公室文书、浙江省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律所主任,现任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慈溪市律谐商事调解中心董事长。2018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本人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出席并认真审阅了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本人以审慎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应参加股东大会 (次) | 实际参加股东大会 (次) | |
范红枫 | 6 | 6 | 0 | 0 | 否 | 2 | 2 |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会议议题,履行了委员职责,提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 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情况 | 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应参加董事提名委员会 (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
范红枫 | 1 | 1 | 0 | 0 | 3 | 3 | 0 | 0 |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1年度,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考察与了解,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基于本人专业角度提出建议
与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四)年报期间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听取了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在年报审计工作过程中进行审计沟通和交流,在年审会计师结束现场工作并初步确定结论前再次进行了沟通,询问年审会计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能如期完成工作。本人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工作,确保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的如期披露。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认为:
2020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宁波长华长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1,950万元担保,已于2021年履行完毕。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和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不存在需要揭示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也不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包括募投项目的推进、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聘任决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工资管理标准的规定发放,公司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情况相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该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人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梳理和核查。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对2021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履行了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了解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建立了一系列的内控制度体系,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内部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已覆盖了公司所有业务流程。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要求,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议案事项、决议执行情况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要求。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年度,本人将继续谨慎、勤勉、诚信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为公司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报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红枫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