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515号;
杨志红,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财务总监;
崔洪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圣莱达于2011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资金1200万元,于2011年4月22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资金3540万元,累计8次购买银行推出的21天期和7天期理财产品,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圣莱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3.2条的相关规定。
圣莱达董事、时任财务总监杨志红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崔洪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圣莱达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圣莱达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考虑到截至2011年6月13日圣莱达已全部赎回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圣莱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圣莱达董事、时任财务总监杨志红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崔洪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圣莱达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