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进行审慎,对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说明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