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审慎核查,发表说明如下:
董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并对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