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对公司2021年度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地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惠泉啤酒福鼎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1000万元(担保期限到2021年4月30日止),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0.85%。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为0元。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风险评估、担保执行监控、披露流程,并得到有效地执行,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独立董事:白金荣、鲍恩斯、王德良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